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












